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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关于婚姻家庭这些法律你可能不了解江南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22 11:04:19    阅读量:

  近日,汤阴县法院菜园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与很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没有争夺孩子抚养权,反而都不愿抚养孩子。

  小蒋和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双方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矛盾。

  2022年,小蒋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两人暂时和好,但后期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小蒋便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将二子判归小张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纠纷处理的不仅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还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离婚纠纷虽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断因素,但子女抚养问题,同样要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断因素。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以自身存在一定困难为由拒绝抚养婚生二子,是对所生子女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成年人之间的家庭矛盾纠纷和客观困难,不能成为父母双方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理由。若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推卸自己的责任,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则违反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法院可以判决暂不准双方离婚。

  在此也提醒大家,应当注重家庭建设,认真教养未成年子女,构建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施暴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丈夫能否成为妻子的犯罪主体呢?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甲与小乙系夫妻关系,自2019年起双方因感情纠纷分房居住。小乙分别于2020年、2021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仍共同居住,且能够相互沟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遂判决驳回了小乙的离婚诉讼请求。

  2022年某日,小甲主动到小乙卧室,二人发生争吵,其间,小甲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脱掉小乙的衣裤,欲强行与小乙发生性关系。小乙在反抗过程中抓伤小甲右侧脸颊、右侧颈部。最终,小甲未能得逞。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小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犯罪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小甲与小乙系夫妻关系,其所实施的行为区别于普通犯罪,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甲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罪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的性行为自主权,包括性要求权、性拒绝权与性自主权。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享有的性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并不能想当然的实施。婚姻关系仅仅是性行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性行为合意才是性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

  在此提醒大家,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同样法律亦未将丈夫排除在罪的主体之外。夫妻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性权利自然排斥另一方以不平等乃至暴力的方式实现权利之可能,任何一方不情愿地屈从自己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在婚姻不正常、不稳定的状态下,即使双方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仅有婚姻的形式要件,而无婚姻的实质要件,一纸结婚证书不能成为阻却罪成立的事由。江南体育官方网站